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70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家榛 即 林佩蓉 、李豐嘉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2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3,2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9,4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