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金樹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3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金樹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4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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