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鐘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二行、主文欄第一行、事實欄第一行、第十四、十五行、理由欄第一段第一行、第二段第一項第五行內關於「甲○○」均應更正為「温鐘憲」,及當事人欄第二行內關於「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2行、主文欄第1行、事實欄第1行、第14、15行、理由欄第1段第1行、第2段第1項第5行關於「甲○○」,顯係「温鐘憲」之誤寫,另當事人欄第二行關於「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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