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9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行增列「原判決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增列「原判決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蘇錦秀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