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再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翹玠
再審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應繳再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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