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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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楊峻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梓庭蘿美麗內衣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9 年度 士簡 字第 112 號裁定(109.02.06)[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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