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838號
聲 請 人 陳銀增
相 對 人 簡嘉寧
冉秦 義
冉秦志
上三人代理人 陳子文 住新北市○○區○○街○○○○○號1樓
冉秦領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計算標準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調解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該裁定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
今未繳納,此有命補繳聲請費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
收費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故其聲請不合程式,依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