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1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回 (原名 范龍福 )
住桃園市○○區○○路○○○號
居桃園市○○區○○路○○○號4樓501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20,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