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996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民
張庭嘉
蘇柏穎
李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因原告聲請迴避事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因原告之
聲請業經裁定駁回確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消滅,故依職
權撤銷前停止訴訟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