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