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被告己○○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資金流向證明,並偕同證人 鄭嘉順 到場。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