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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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於98年11月5日遞交本院之言詞辯論狀,依其內容第二項所載,是否為提起附帶上訴之意?如是,請補正其上訴聲明。
二、承上,如為附帶上訴,併請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