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調字第2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庚○○民國8.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號因99年度少調字第161號殺人未遂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陳君偉調解委員林星銘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己○○、戊○○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丙○○當場給付聲請人庚○○新臺幣貳萬元整。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後簽名如下,不另給據。
二、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當場給付聲請人庚○○新臺幣貳萬元整。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後簽名如下,不另給據。
三、兩造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同意不得再就本件對彼此施以任何報復舉動。
四、聲請人庚○○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等,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庚○○
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陳君偉法官林靜莉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