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吳偉民 被告 黃啟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侵訴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胡宜如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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