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任志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
一、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內容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不同,如有記載錯誤請說明,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陳報到院。
二、聲請人 陳明 所負債務為保證債務者,其擔任保證人之保證債務是否已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已清償債權人之債務數額各為何?請提出已清償債務之明細及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陳明因無法負擔前置協商金額,以母親房屋抵押借款50萬元之借貸時間、借貸銀行、分期還款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借款資料及還款資料。
五、聲請人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100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七、聲請人與其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是否尚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如是,請提出其98、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書、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九、聲請人因扶養親屬支出扶養費之詳細明細,及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等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及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三、檢附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每月維持最低生活所需之金額、項目等相關資料(例如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等之收據影本),並應逐一列明細項及計算方式。
十四、聲請人近二年之勞、健保投保文件或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等)。
十五、聲請人名下機車之殘值勘估證明。
十六、聲請人現住所地即戶籍地「台北市○○區○○○路○段○○○巷21之1號」所在之不動產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