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699號債權人 瑪迪思 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程珍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時時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瑪迪思文理短期補習班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債權人聲請狀所載與具狀人印文不符)。
㈡提出債權人瑪迪思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時時學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