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5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洪鴻恩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5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6日下午2時5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謝育錚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捌仟零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育錚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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