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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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金秋 被告 劉韋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05號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金秋就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05號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對被告劉韋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