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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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
1、3所列之犯罪已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業經本院96聲減字第53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個月及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3個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
1日。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前揭已裁定減刑之犯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易科罰金。本件附表編號1、2、3之犯罪行為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且定應執行刑逾6月,依照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誤載為3月15日)│├───────┼───────────┼─────────┼─────────┤│犯罪日期│95.11.25日19時25分左右│96.03.25日│95.11.底起,至│││(原聲請書記載為95.11.││96.3.25日止(原聲│││25日、95.11.26日)││請書記載為96.3.2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5552號│字第913號│字第701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號│96年度基簡字第661│96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號││├────┼───────────┼─────────┼─────────┤││判決日期│96.04.30│96.06.29│96.07.26│├──┼────┼───────────┼─────────┼─────────┤│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號│96年度基簡字第661│96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號││├────┼───────────┼─────────┼─────────┤││判決│96.05.21│96.07.23│96.08.13│││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本件已於96年7月24日經│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本院96聲減字第532號減││日,如易科罰金,以│││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日(臺灣高等法院96│││折算壹日││年上訴字第2289號已│││││諭知減刑)││││││├───────┼───────────┼─────────┼─────────┤│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1253號,96執減更646號│第1875號│第20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