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史乃文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黃溫信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欄之標題記載「洪碧雀」者,應更正為「郭千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官欄之標題,誤寫為「洪碧雀」,應更正為「郭千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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