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處分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