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司調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司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森龍黃國瑞黃烜郎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黃烜郎應將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黃森龍名下
等語。惟經本院於106年5月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
調解意願,相對人黃烜郎表示無調解意願,故本件顯無成立
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