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鈴選任辯護人莊婷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68號、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敏鈴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敏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偵字第847號),經檢察官起訴後(101年度訴字第168號),本院認為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2月24日執行羈押等情,此有本院卷宗可參。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均仍屬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素珍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冠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