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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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告 陳豐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許月碧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應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因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係坐落桃園市龜山區,是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