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57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珮瑛 債務人包三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571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51639元│自民國94年1月4日起至民│自民國94年1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之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分,另按年息18.25%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