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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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退還裁判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76號聲請人 陳怡君 即蜜世界蔬果專賣店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和晶華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故聲請退還裁判費,須原告撤回起訴或當事人撤回上訴、抗告,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已繳納裁判費,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嗣於民國107年6月5日具狀撤回起訴,聲請人則於107年6月28日具狀表示雙方達成和解,相對人已撤回起訴,本件已無上訴必要等語,顯已同意相對人撤回訴訟;雖其同時表示撤回上訴,然既非係由其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訴訟,則其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