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劉家豪 被告 呂牧宸 (原名 呂俊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案號為本院104年易字第1240號,嗣於審理中,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案號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刑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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