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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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相對人PYTW&LEGACYONE.,LTD法定代理人 郭岳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海商法第6條規定:「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船舶性質上係屬動產,惟因其價值甚高,故海商法於第33條至37條,就船舶抵押另設規定,此外,民法關於不動產抵押權之規定,法理上亦在準用之列,此為司法院73年度秘台廳(一)字第00742號函之意旨,可供參照。而依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8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船舶,為案外人大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28,050,000元之船舶抵押權(第一順位),存續期間自民國104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07年8月25日止,經登記在案。
三、聲請人執有案外人大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岳昇、 趙建中 於民國104年8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7,936,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4年11月25日,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至今尚欠新台幣26,384,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契約書、船舶所有權證書、巴拿馬船舶抵押權證明書、船舶抵押權契約書、BVI公司註冊處核實押記明細及登記證明書、本票影本各1件。
四、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船舶之名稱│Legacy,Princess│├───────────┼──────────┤│船號│S72888│├───────────┼──────────┤│廠牌│PRINCESS│├───────────┼──────────┤│船籍國│巴拿馬(Panama)│├───────────┼──────────┤│所有權人│PYTW&LEGACYONE.,LTD│├───────────┼──────────┤│船舶停靠港│高雄展覽館、│││亞灣遊艇碼頭│└───────────┴──────────┘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