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債權人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代理人 陳善哲 債務人 李廖梅英 債務人 李繼隆 債務人 李秀芬 債務人 李冠儒 債務人 李冠勳
一、債務人李廖梅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繼隆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秀芬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高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冠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李冠勳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李廖梅英、李繼隆、李秀芬、李冠儒及李冠勳應向債權人各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