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9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吉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訴人即被告 鄭百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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