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百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百欽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鄭百欽解除禁見。
理由本件被告鄭百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被告對全部犯罪事實坦認不諱,已無與證人串證之虞,准解除禁見,且若其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應足以擔保其到庭應訊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