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6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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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6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
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
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
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
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又被告係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多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屬
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連續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而刑法第55條前段:「一行為而觸犯
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之規定,業經修正為「一行為而觸犯
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修正後之
規定仍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予以處斷。
四、再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而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
銀元100元、200元、300元修正為新台幣1,000元、2,000元
、3,000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
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新法並無對被
告有較為有利之情形,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
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
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 1│ LV枕頭巾    │ 2條│
├──┼─────────┼───┤
│ 2│ LV行李箱    │ 1個│
├──┼─────────┼───┤
│ 3│ LV零錢包    │ 2個│
├──┼─────────┼───┤
│ 4│ LV鑰匙夾    │ 1個│
├──┼─────────┼───┤
│ 5│ LV長形皮夾   │ 1個│
├──┼─────────┼───┤
│ 6│ LV手提包    │ 7個│
├──┼─────────┼───┤
│ 7│ LV行李袋    │ 1個│
├──┼─────────┼───┤
│ 8│ PRADA手提袋  │ 1個│
├──┼─────────┼───┤
│ 9│ GUCCI手提包  │ 6個│
├──┼─────────┼───┤
│10│ GUCCI休閒鞋  │ 1雙│
├──┼─────────┼───┤
│11│ CUCCI高跟鞋  │ 1雙│
├──┼─────────┼───┤
│12│ FENDI手提包  │ 1個│
├──┼─────────┼───┤
│13│ BURBERRY手提包 │ 2個│
├──┼─────────┼───┤
│14│ BURBERRY長褲  │ 1件│
├──┼─────────┼───┤
│15│ CHANEL皮夾   │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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