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619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