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緝字第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如下:被告甲○○於警
詢時,接續按捺如附表所示之簽名及指印,係以一個偽造乙
○○所製作文書之犯意而為之行為,應論以一罪。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二
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枚數│
├────────────┼─────────────┤
│警詢筆錄│簽名10枚、指印20枚(2件)│
├────────────┼─────────────┤
│指認照片│簽名2枚、指印10枚(2份)│
├────────────┼─────────────┤
│搜索扣押筆錄│簽名2枚、指印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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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7枚、指印7枚│
├────────────┼─────────────┤
│毒品初步檢驗圖片說明表│簽名1枚、指印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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