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黃秀萍
一、上開原告與被告 吳休保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休保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486元【計算方式:3,4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117.91平方公尺=7,200,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併補正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狀(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