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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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95號聲請人 謝翰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謝翰玉│臺灣新光│20,000元│105年6月30日│KA0000000││││商業銀行│││││││大直分行││││├──┼───┼────┼─────┼──────┼─────┤│002│謝翰玉│臺灣新光│55,000元│105年6月30日│KA0000000││││商業銀行│││││││大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