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陳秀琴 被告 呂洋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即原告訴請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應繳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