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麗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資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㈠本案系爭土地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萬2,618元
(見本院卷一第39頁)×判決第三項命上訴人即被告郭麗珍拆除建物並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49.97平方公尺(即原判決附表編號B部分)≒1,512萬1,8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判決第四項命上訴人即被告郭麗珍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第三項之附帶請求,不另計算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