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消債核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3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呂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