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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