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五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文吉 │玉山商業銀行重新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壹萬貳仟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