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三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蔡亦鈞┌──────────────────────────────────────────────────────┐│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戴秀英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貳拾壹萬伍仟貳佰│0000000│││││限公司中和分行││零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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