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列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傳拘無著,嗣經通緝後經警緝獲到案,被告因有逃亡之事實,且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認犯行,諭知具保,惟被告無法具保,經本院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將被告羈押;嗣被告又否認犯行,供承本件係其原雇主要其承擔頂下本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犯行;是本件實情如何,仍有待繼續調查必要,本院認本案有共犯待追查,被告羈押其間將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惟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本院訊問後,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潘長生法官許映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