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3日起至同年7月20日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8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1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