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憲政指定辯護人黃秋葉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