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侑勳選任辯護人裘佩恩律師
魏琳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373號、100年度選偵字第123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侑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吳佳穎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