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李汝堃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劉婕 法定代理人 劉琳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李汝堃(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收養劉婕(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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