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一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主張對被繼承人乙○○遺產為限定繼承,惟乙○○之繼承人 黃國書 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並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以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二六號民事裁定,依法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明人既同為乙○○之繼承人,依據上開規定視為同為限定繼承,殊無再為聲明限定繼承之必要。從而,本件聲明人重複聲明,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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