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辛○○債權人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4月8日分別送達予各債權人(合計共6人),命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有本院99年4月2日嘉院貴民山97執消債更字第9號函、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32.68%)、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2.12%)均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31.3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債權比例29.49%)於收受本院通知後10日內逾期不為確答,依上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即視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6位債權人中共4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合計共占債權額95.62%,計算式:32.68%+2.12%+31.33%+29.49%=95.62%)。另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表示不同意,惟本件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係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000元,共計清償8年96期,清償總成數達64%,是本院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佩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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