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06號聲請人 蕭長泉 即正泉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面額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票據號碼CD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駿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面額新臺幣五萬七千四百二十七元、票據號碼CD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